刑事古典学派主要是刑法哲学和刑法社会学,而犯罪学就是采用社会学方法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的产物,菲利(Enrico Ferri)的《犯罪社会学》是这个领域的经典著作。
法家则周于近卫,护翼前进。我们注意到钱穆先生在该篇注释部分还提及了包括耶利内克、耶林等德国著名法学家的代表性观点。
在《法治新诠》中,钱穆先生推崇一种无为而权威的元首制: 元首无为于上,股肱勤勉于下,百司各有役,而一人总其成,集赏罚之大柄,而不揽丛脞之庶事,古之人君必有得于此而后可以言法治。在《中国人之法律观念》中,钱穆先生借由上述中西法律观念的关键环节之比较,逐步确立中国法律观念与秩序的自性逻辑和制度原理。至于民主党派和中间派人士,大抵是以民主建国为基本纲领。与第一层面的区分相关,钱穆先生认为西方法治根源于国家本位,与其政治法律秩序发源和演变中的城邦国家至上的政治偏好与经验有关,在国家本位的刺激反应之下,个体的人权伸张和民主立法权的斗争成为法律秩序演进的基本动力,并逐步丰富西方法律秩序的内在构成和要素体系。迄于近代,如德意志学者所唱国家观念依然此物此志。
其二是各级官员尽忠职守,这是官尽其职的本义,也是国家治理中的组织宪制的理性化任务。故西国宗教之与法律足以相辅而相成,除法律外无正义,除宗教外无教训。(二)法律制度论:人尽其才与官尽其职 如果说前述《人治与法治》以及《中国人之法律观念》主要是从东西方比较的层面确证了中国自有法治以及中国法律观念的内在构成及其合理性的话,《法治新诠》则属于钱穆从中国传统和法治原理角度提出的中国法治论,是一种正面的陈述和建构。
四、结语:钱穆的法治论述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良意义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家法治命题,体系指向组织法层面,能力指向具体规则和机制层面。……故中国人所谓法治非以法律治,法律特以辅礼教道德之不足,斯法学渊源乃当本之于经术。来源:《中国政治学》2021年第一辑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钱穆 法律秩序 国家治理现代化 。由此逻辑起点来理解中国法律秩序的整体精神和诸多的制度细节,当可通贯,否则纯以法家维度理解,则易于得出专制国家主义法治的结论。
法律秩序为精神秩序的外围和屏障,法律秩序之不存,必然累及精神秩序的崩塌,而法律秩序的必要自信与坚守,则于民族精神秩序必然是有力的护卫。钱穆先生以西方的性恶论、国家主义和法律至上主义作为一以贯之的法律观念模式,是一种典型的类型化思维。
比较西方,钱穆认为中国历来是大一统的大规模共同体,其道德理想和国家制度层次超越单纯的国家顶点,具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普遍主义周全格局,以道德化的修身人格为起点和储备,国家只是这一道德人格之实践参与的一个环节。以钱穆总结出的作为第一优先原则的人尽其才来衡量和检验当代国家治理中对各层次人才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原则和管理机制,信任和支持人才的自由创造和发展,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族复兴将起到关键性的支撑作用。内容提要:钱穆先生是文史大家,在晚年之际口授文章提及天人合一,既是最终的文化遗命,也是对秩序法理的终极关怀。法律观念论之比较进一步深入东西方的秩序单元,即到底是国家本位还是社会本位,这是法律观念论述的第三层面。
民主派人士如梁漱溟等对促成国共和谈以及输入第三方调节性制宪力量颇有热情和期待,但钱穆却保持着一种特别的政治清醒和学术独立的立场,诉求对话但不苛求,以文化建设面向国民,并不追求一时的政治参与和具体成就。对于中国古代法治成就,近代以来偏见极深,直到晚近以来才有西方学者开始部分承认中国的法治身份与治理经验,比如福山的国家能力说以及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批判论。就赏罚言之,信赏尤宜先。钱穆先生的法治论述在最激进的时代氛围中发出保守理性之声,对于当时和当代之法治思想、制度的反思和调校具有重要的理性批判意义,也对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全面依法治国起到一定的思想资源和制度路向的引导作用。
由性恶论的立法规制传统,钱穆先生引申出西方的国家至上传统,国家以法律规定道德及公民资格,极大干预个人的自由内涵与行为举止,反而使得个人丧失自由和自律: 古希腊诸邦以国家为至上,总揽一切,使个人失去自由,虽柏氏、亚氏所谓理想之国家与法律者,亦为此种国家至上法律至上之沿习观念所牢笼所束缚,而未能摆脱。钱穆先生对中国古典秩序中的礼的解释是宽泛和包容性的,认为礼并非与法对立,而是包容法律,是一种治国理政更大的规范系统。
三种制度境界中,钱穆以第一种制度境界为最高,亦设定为法治需要追求的理想境界。钱穆先生关于中国法治与法律秩序观的论述,不是一时之政论,而具有历久弥新的理论价值,即便在今天我们讨论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中,仍有其关乎文化与法治的真知灼见。
作为文化保守主义者,钱穆先生在此文发表的1942年即对当时高温不下的激进主义当头棒喝,虽从法律秩序立论,实质根本焦虑指向中国自有的文明根性与精神秩序。三家既然是共治而不可独大,则中国法律秩序必为一种适应于大规模共同体的复合秩序,不仅霸道王道杂之,更兼有道家之节制与缓和,例如黄老之治在汉初的休养生息之功,甚至也有人将改革开放解释为一种道家放任治理。第五,超国家的天下主义与天人关系的制度前景,值得继续在哲学、法学与当代实践中进一步探讨。第四,贤能政治与组织宪制的理性化,是官尽其职的具体落实和法治化指向。从具体篇目来看,钱穆先生论及了政治法律秩序的若干基础性命题以及在当时语境下迫切需要辨析的理论性命题,大致可以区分为三个层次:其一为秩序法理,论述国家建构的法治原理,包括中国传统政治、五权宪法、道统与治统、人治与法治、法律观念、政治家风度等。这样一种东西方法律观念和传统的类型化构图,对于我们认知彼此的法律心智和文化差异有很大的帮助,但也可能失之简单化,对于西方内部克服和驯化国家主义的法治思想资源与制度成就之关注和评价存在忽略之嫌。
在英美与马列之间如何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正确道路,实际上不仅困扰着钱穆,也困扰着当时两大党的最高政治领袖并倒逼他们各自做出相应的回答:毛泽东有新民主主义论,而蒋介石则在1943年提出了中国之命运相关论述。但现实政治的逻辑在于不断以利益和权力的破坏性能量打破这种理想状态,制造各种形式的政治和社会危机,而当危机积累至所谓法治无可调节与控制之程度时,王朝秩序便濒于崩溃。
当然,钱穆先生抓住欧陆法治的根脉,解析其国家主义的起源和背景规范,从中理解西方法治的人性论和秩序模式,其理论贡献在当时和当代都是值得肯定的。钱穆先生坚信: 故治法之美者,在能妙得治理人之选。
这与西方法治将法律抽离出社会、文化和道德之外而纯粹建构为一种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再以法庭的职业化司法以及惩罚性的强制规范为根本的秩序模式,有着显著的差异性。……其次如唐、如宋、如明,虽古今之间,进退不一,或君骄于上,或吏疲于下,上下之间,或精血之已滞,或生气之不属,然大臣诸司,犹各得自展布。
国人之言法者每鄙视之,以其仅知以赏罚驭天下,而不知所以为赏罚之原。这一国家治理的视野与目标,也与钱穆基于中国古典历史经验的治理和法治思路若合符节。在钱穆先生逝世三十周年之际,我们再次重温其在晚年口授文章中的天人合一之根本关切以及在20世纪40年代的特殊历史氛围中写作之《政学私言》,深感其对中国法治的理解深度根源于对中国文化和制度的温情和敬意,并经由有效的学术理性与勤勉写作而将之转化为可与国民、学界及政治家对话的主题篇章。这是在治人与治法关系上明确的制度主张。
今日法治话语中的所谓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及德治在中国政治治理中的规范性地位,根源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中的礼之规范原理及其实践模式。但钱穆先生还是偏于保守地认定,西方法治背景中的国家本位和国家主义因素始终是在场的。
西方法治体系衍生出的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法,以及国家宪法内部的基本权利本位与违宪审查制度,已经是西方法治张力释放和制度扩展的极限。比较现实的人才法治,钱穆先生列出了三种制度境界:其一,尊才而逊法,以法律保障和支持人才的自由充分发展。
那么,这样的理解和追求具有怎样的民心基础和制度架构呢?这就是《中国人之法律观念》及《法治新诠》所着意凸显的维度。其有回就国情,则以党义为限断,区区所论,三俱无当,谥曰‘私言,亦识其实。
钱穆论法议政的视野和主题极其开阔丰富,可以做多维度的专题研究和评述。钱穆先生在《政学私言》自序中早已指出,当时的学人与时人言必称英美或马列,唯独对中国传统政治与法制颇多全盘否定之论。钱穆先生从国家体制入手进行法治比较,提出: 中国自古为广土众民之大国,而西方希腊、罗马,本皆城市国家,双方体制不同,故西方早有民治,市人毕集,左袒右袒,向背从违,顷刻而决。天下主义,牵涉天人关系的秩序法理,是天人合一的制度之维,蕴含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基础和制度内涵。
若在儒家积极之贡献,则固在下不在上,在学校不在政府。中国之所以得长治久安而于一中央政府之下者,亦惟此法治之功。
徒法不足以为善,钱穆先生尽管认识到中国本身不缺法治,但也对法治的壁垒森严及拘束人心的可能危害加以明确揭示,从而凸显中国法律秩序中人的因素以及人与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钱穆也曾提及同为法家的商鞅对变法的反思与警示: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钱穆法治论述的考察与辨析,对于当下正在进行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积极的思想资源并具有制度构想的改良意义,试简要归纳如下。钱穆是属于立法者层次的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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